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本於互惠原則,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只要持免稅卡消費,店家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的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前述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的「免稅證證號」。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銷售定價2,100元的電子產品給某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的零稅率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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