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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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22:20文/記者 […]
2026/07/13 22:20文/記者朱語蕎
「為何我和鄰居的房屋屋齡都超過20年,隔壁房屋已不用繳房屋稅,而我家房屋卻還要持續繳納房屋稅?」常有民眾不解,到底多舊的房屋才可以免繳房屋稅呢﹖
對此,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之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而是依照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不同,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等課徵。房屋評定現值之合計主要是以房屋標準單價、每年折舊率及房屋所在的地段率為計算依據,以台北市來說,住家用房屋總現值在新台幣10萬9,000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因此只要房屋評定現值超過各縣市訂定的標準,無論房屋屋齡多久,都要課徵房屋稅。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名下持有現值低於10萬元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最多僅3戶可免徵房屋稅,若持有戶數超過3戶,超過的部分即須依法課徵房屋稅。
而供非住家使用之房屋,包括營業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則無論房屋現值多少都要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名下房屋在每年房屋稅開徵前都會進行「全國歸戶」。若房屋已毀損、坍塌或拆除至不堪居住,但屋主未在每年3月22日前申報停止課稅,系統歸戶後若超過3戶,仍可能收到房屋稅單。
若房屋如有增建或改建情形,記得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房屋使用情形,以免因逾期申報而被補稅及處罰。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8426
2026/06/24 21:23文/記者 […]
2026/06/24 21:23文/記者林耀文
老陳去年短暫將農地鋪設水泥做臨時停車場使用,遭稅務機關查獲要求限期回復農用,但老陳誤以為將農地回復原狀再贈與老婆後,即可將違規紀錄一筆勾銷重新計算,今年初老陳將農地售出,卻收到土地增值稅單,讓老陳臉都綠了!稅務專家提醒,農地所有權人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於期限內改善,日後又再次發生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民眾以買賣、贈與等方式取得農業用地,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持有期間應持續作農業使用。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曾有違規使用情形之農業用地,藉由配偶間贈與重新起算違規紀錄,土地稅法特別明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稅務專家以老陳案例說明,老陳持有農地期間,遭到民眾通報未作農業使用,並已於查獲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嗣後老陳將該筆土地贈與太太,如他的太太在持有期間內,再次遭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即使仍於期限內改善,因相關違規紀錄須與老陳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仍屬已於期限內改善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日後再移轉時,就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稅務局也提醒,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仍應持續作農業使用,配偶間贈與並不會使違規紀錄重新計算,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影響日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益。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8252
2026/06/18 08:00文/記者 […]
2026/06/18 08:00文/記者張瀞勻
土地明明已經簽約賣掉、甚至連土地增值稅都繳了,但人一旦在過戶完成前過世,後續竟可能讓「退稅款」再度回到遺產計算之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這類情況並不少見,一旦繼承人與買方後續合意解除契約並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這筆退回的稅款,將被認定為被繼承人生前既存的財產權利,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一切財產以及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債權或請求權,都必須納入遺產範圍課稅。因此即使土地在生前已完成交易程序,只要死亡時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法律上該土地仍屬被繼承人名下,後續若交易撤銷並產生退稅結果,除了土地本身要依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之外,已繳納但尚未退回的土地增值稅,也會被視為遺產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實務上也常出現遺漏情形,繼承人往往只申報不動產與現金,卻忽略這類「交易後衍生權利」。國稅局強調,這類退稅款並非單純的稅務返還,而是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的財產權益,因此必須完整納入遺產申報,並在遺產分割時明確約定歸屬,否則後續領取退稅時容易產生爭議。
國稅局並舉例說明,若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600萬元,但在過戶完成前即過世,之後繼承人與買方協議解除交易並成功申請退稅,這筆600萬元並不會因為是「退回的稅」而被排除在遺產之外。相反地,它會被認定為死亡時即存在的應收債權,必須與土地價值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若未如實申報,除了補稅之外,還可能面臨裁罰。
國稅局也提醒,遺產申報最容易被忽略的,往往不是帳面上的大額資產,而是這類看似「後來才發生」的權利變動,例如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應收款項。只要其權利源自被繼承人生前行為,即使在死亡後才實現,也可能被認定為遺產的一部分。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透過國稅局免付費專線進一步確認,以避免因漏報而影響權益。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8189
2026/06/11 07:30文/記者 […]
2026/06/11 07:30文/記者林耀文
小王3年前繼承阿公一筆位於台南鄉下的農地,當時考量節省遺產稅負擔,即向國稅局申請農地仍農用免徵遺產稅,今年股市大漲,小王乾脆將該筆農地出售,將資金投入股市打算大賺一筆,卻遭國稅局查獲於5年管制期間內售地,即通知小王須回復該農地所有權與繼續維持農用,小王卻不當一回事,日前接獲國稅局寄發補徵遺產稅通知,這下讓小王臉都綠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被繼承人老王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小王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嗣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小王於115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於是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小王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符合應追繳遺產稅之規定,所以核定補徵原免徵之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