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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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在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移,除了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依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另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也都視為銷售貨物。 北區國稅局指出,視為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同樣也須開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在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移,除了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依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另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也都視為銷售貨物。

 

北區國稅局指出,視為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同樣也須開立發票。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98114

農地回填超NG!地主遭課地價稅 國稅局揭「審認關鍵」

近期有民眾表示,為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將自己的農地填土墊高,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難道連自己的土地也不能任意使用嗎?、 對此南投縣稅務局回應,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026/03/20 21:13文/記者朱語蕎

近期有民眾表示,為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將自己的農地填土墊高,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難道連自己的土地也不能任意使用嗎?、

對此南投縣稅務局回應,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稅務局表示,農地回填土方,經縣政府地政處通報違反區域計畫法,稅務局依其通報面積按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該土地如恢復作農業使用,審認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之主管機關,依前揭規定為縣政府農業處,如經該處審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稅務局得逕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准予恢復課徵田賦。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規定,審認農業用地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即使是自有土地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使用,農業用地如違規未作農業使用,該筆土地即不可再課徵田賦,稅務局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7258

CFC 盈餘遞延認列 有條件

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上路後,符合條件的CFC盈餘即使保留不分配,也應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不過若是未實現的特定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可選擇先自CFC稅基排除,待實際處分時再計稅,也就是遞延認列盈餘,國稅局提醒,應備妥證明文件。 「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例如股票、基金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FVPL因市場價格波動,帳面損益可能短期大起大落,因此法規提供彈性,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可選擇將這類未實現評價損益暫不列入。 國稅局說明,一旦選擇這種方式,就必須持續適用,不能隨意變更,等到未來實際處分該金融工具,或進行重分類時,才將處分價格與原始成本的差額,計入當年度盈餘課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若要適用這項遞延認列規定,必須在申報時詳實揭露相關資訊,並備妥必要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報告,以證明該金融工具的持有、評價及處分情形,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申報案件中,列報A跟B公司兩家CFC,並主張將未實現FVPL評價利益分別為2,800萬元、6,300萬元予以減除。不過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會計師查核資料,因此被認定不符適用條件,遭否准遞延認列,並補稅1,820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上路後,符合條件的CFC盈餘即使保留不分配,也應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不過若是未實現的特定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可選擇先自CFC稅基排除,待實際處分時再計稅,也就是遞延認列盈餘,國稅局提醒,應備妥證明文件。

 

「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例如股票、基金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FVPL因市場價格波動,帳面損益可能短期大起大落,因此法規提供彈性,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可選擇將這類未實現評價損益暫不列入。

 

國稅局說明,一旦選擇這種方式,就必須持續適用,不能隨意變更,等到未來實際處分該金融工具,或進行重分類時,才將處分價格與原始成本的差額,計入當年度盈餘課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若要適用這項遞延認列規定,必須在申報時詳實揭露相關資訊,並備妥必要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報告,以證明該金融工具的持有、評價及處分情形,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申報案件中,列報A跟B公司兩家CFC,並主張將未實現FVPL評價利益分別為2,800萬元、6,300萬元予以減除。不過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會計師查核資料,因此被認定不符適用條件,遭否准遞延認列,並補稅1,820萬元。

 

此制度是為了避免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不分配,藉此避稅。不過,CFC持有FVPL,短期損益波動較大,卻須計稅,財部2023年已放寬規定,給予納稅人選擇權,可選擇延後將這類資產損益列入CFC盈餘,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反映真實損益。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91223

房屋稅自住優惠 3/23前申請

今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新取得自住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三戶內等要件,記得在3月23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 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一間房屋,且今年期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台北市為例為267萬4,200元)以下,還可享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 北市稅處舉例,王小姐新取得台北市房屋,符合自住要件,並於3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如逾期提出申請,當期就只能按非自住房屋稅率(3.2%至4.8%)課稅,次年期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假設王小姐自住用房屋稅額為3,000元,若未如期提出申請,按稅率3.2%課徵房屋稅8,000元,稅額是2.6倍以上。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今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新取得自住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三戶內等要件,記得在3月23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

 

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一間房屋,且今年期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台北市為例為267萬4,200元)以下,還可享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

 

北市稅處舉例,王小姐新取得台北市房屋,符合自住要件,並於3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如逾期提出申請,當期就只能按非自住房屋稅率(3.2%至4.8%)課稅,次年期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假設王小姐自住用房屋稅額為3,000元,若未如期提出申請,按稅率3.2%課徵房屋稅8,000元,稅額是2.6倍以上。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8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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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