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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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子女結婚,父母想幫忙準備買房頭期款、裝潢費或成家基金,可善用婚嫁贈與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除了每人每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外,父母在子女婚嫁時,還可各自額外贈與100萬元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若父母都善用優惠,當年合計最高可贈與子女688萬元,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也提醒,「婚嫁」原則上是以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內來認定,因此若贈與時間與結婚時間相隔過久,可能就會錯失適用100萬元婚嫁贈與免稅額的機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只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就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這項優惠與一般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分開計算,因此不會占用原本的244萬元額度。
也就是說,子女結婚當年,爸爸除了可運用244萬元年度免稅額,還能再利用100萬元婚嫁贈與優惠,合計344萬元;媽媽也有相同額度,夫妻兩人合計最高可達688萬元。
舉例來說,小敏(化名)在2026年6月1日登記結婚,父母想趁女兒成家時提供一筆資金,小敏的爸爸與媽媽在同年11月30日前,各自贈與她244萬元,再分別利用100萬元婚嫁贈與額度,也就是每人各贈與344萬元。
父母合計贈與小敏688萬元,其中488萬元可分別適用父母各自的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另外200萬元則屬父母各自100萬元的婚嫁贈與,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這688萬元可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父母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時,應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若單一父親或母親的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超出部分仍須列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如果連同其他贈與超過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就要依法課徵贈與稅。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243/973299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若將資金無償借給股東、其他公司或任何人使用,未收取利息或約定收取利息偏低,即使實際上沒有收到利息,仍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將公司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原則上應取得合理報酬。因此,稅務上的利息收入並非完全以公司實際收到的利息作為認定標準。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若沒有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於預支職工薪資的情況外,都應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至於應設算多少利息,國稅局指出,應按照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的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也就是說,公司即使基於關係企業、股東或其他因素,決定無息提供資金使用,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仍不能直接將相關利息收入以零元申報。
若公司不是完全無息借款,而是有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也不代表一定沒問題。依規定,如果公司約定收取利息偏低,同樣可能需要依相關規定調整利息收入。因此,企業出借資金時,除確認實際資金往來情形,也應注意相關稅務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資產負債表中列有其他應收款5,000萬元,經查發現,這筆款項是甲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借給乙公司的資金,但甲公司並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利息。
由於甲公司將5,000萬元資金無息借給乙公司,國稅局依規定按照2023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年息2.867%,設算甲公司2023年度應有利息收入143萬餘元。雖然甲公司實際並未收到這筆143萬餘元利息,稅務上仍須計入公司的利息收入,最終遭補徵稅額28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果有將資金借給股東、關係企業或其他人使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前應檢視利息收取情形,若完全沒有收取利息,或實際約定的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查核調整並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2550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換屋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核心要件是:新、舊房地都必須具自住事實,即使不是買房後自行找房客出租,而是買進房屋時本來就「帶租約」,也可能影響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資格。
高雄國稅局指出,要符合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要件,除了須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也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若買下新屋後,仍由前手的原租客繼續承租,就可能因不符合自住要件而無法享有退稅優惠。
依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繳納房地合一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另外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也就是「先賣後買」,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
反過來,若民眾先買新房自住,再於新房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也就是「先買後賣」,同樣可依規定計算扣抵應納房地合一稅。無論先買、先賣,新、舊房地都須符合自住要件,才能適用重購退稅。
國稅局說明,依規定,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在出售及購買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因此,判斷能否適用重購退稅,除買賣時間、價格外,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也是關鍵。尤其買進原本就有租客的房屋,即使不是新屋主主動將房屋出租,只要買房時承接原有租約,取得房屋後仍持續出租,就可能因沒有實際自住而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
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對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扣抵或退稅案件,會核實查明購入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換屋族除注意兩年期限外,也應確認新屋確實符合自住要件。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18817
記者許力方/台北報導 2026-08-24 21:57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近3天南台灣部分地區降下豪雨造成災情,財政部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可依災損情況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國稅及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也將從寬、從速、從簡協助辦理。
9大稅目可申請減免 依災損情況適用
財政部表示,目前可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的稅目,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9大項,實際適用方式及申請期限依不同稅目而定。
其中,個人及營利事業申報災害損失,原則上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營業稅及娛樂稅則可於災害發生後申請。房屋因災害毀損達3成以上,可申請房屋稅減免;土地若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因素導致無法使用,也可申請地價稅減免。
車輛受災停駛報廢 牌照稅1個月內可申請
至於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停駛或報廢,則可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申請期限為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若有已稅或免稅貨物、菸酒因災害消滅或受損致無法出售,也可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稅款或銷案。
繳稅遇天災可延期 最長12個月、36期
財政部另提醒,若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可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可分36期。
財政部表示,受災民眾若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申請方式不清楚,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各項申請書表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若需要專人協助,可就近洽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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