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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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可享有租稅優惠,但在適用這項優惠時,應留意「投資日」認定,並非以付款日為準。
為鼓勵企業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產創條例規定,公司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用於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達100萬元,可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降低未分配盈餘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有四種常見的投資日認定。首先是「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過戶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其次是「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第三是「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第四是「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若是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創條例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萬元,經審核相關文件,其中一筆購置供生產用機械設備金額90萬元,出貨單日期載明2022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並經甲公司簽章收貨。
雖公司提供支付設備款的匯款日為2023年1月10日,但依規定購置軟硬體設備,其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因該機械設備交貨日期為2022年12月20日,並非以2022年盈餘所進行的實質投資,不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投資之規定,遭國稅局剔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12496
2026/02/04 17:19 文/記者朱語蕎
在房價高漲的時代,許多「換屋族」多選擇先賣舊屋換新屋,並指望利用「重購退稅」來減輕稅務負擔,但實務上卻有許多民眾在買入更高價的房產後,發現無法退稅,稅務局特別提醒,重購退稅的標準並非看「房屋市價」,而是取決於「土地公告現值」。
桃園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以為只要新買房子的「成交總價」高於舊屋,就能全額退回已繳納的土增稅。但重購退稅的計算核心在於新購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是否高於「原出售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已繳土增稅後的餘額」。
稅務局指出,最常見的案例就是「賣透天、換大樓」,即便民眾買入的是地段優越、總價昂貴的大樓,但因大樓是由眾多住戶共同持分基地土地,單一戶別分到的土地面積相對小,導致新購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往往低於原先獨棟透天厝的土地價值,最終因未達退稅門檻而希望落空。
舉例來說,陳先生日前賣掉一棟老舊透天厝,其土地公告現值為300萬元,在扣除繳納的 50 萬元土增稅後,餘額為250萬元;隨後陳先生看中市中心一棟總價數千萬元的大樓並購入。
陳先生原滿心期待能申請退回稅款,沒想到卻被稅務局打回票,原因在於,雖然該大樓市價遠高於舊透天,但陳先生分得的土地持分僅僅價值200萬元,由於新土地現值200萬未超過原出售土地扣稅後的餘額250萬,依規定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
稅務局呼籲,民眾在進行房屋買賣規劃前,應先向地政機關查詢新舊土地的公告現值,或多善用各稅務局網站提供的試算工具,確保自身節稅權益。
另外也要留意出售地與重購地皆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無出租或營業行為;買賣行為必須在「2 年內」完成;退稅核准後,新購房地在 5 年內不得移轉,且必須持續維持自用住宅身分,否則稅捐機關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6874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在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移,除了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依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另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也都視為銷售貨物。
北區國稅局指出,視為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同樣也須開立發票。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98114
2026/03/20 21:13文/記者朱語蕎
近期有民眾表示,為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將自己的農地填土墊高,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難道連自己的土地也不能任意使用嗎?、
對此南投縣稅務局回應,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稅務局表示,農地回填土方,經縣政府地政處通報違反區域計畫法,稅務局依其通報面積按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該土地如恢復作農業使用,審認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之主管機關,依前揭規定為縣政府農業處,如經該處審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稅務局得逕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准予恢復課徵田賦。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規定,審認農業用地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即使是自有土地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使用,農業用地如違規未作農業使用,該筆土地即不可再課徵田賦,稅務局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