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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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例如股票、基金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FVPL因市場價格波動,帳面損益可能短期大起大落,因此法規提供彈性,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可選擇將這類未實現評價損益暫不列入。
國稅局說明,一旦選擇這種方式,就必須持續適用,不能隨意變更,等到未來實際處分該金融工具,或進行重分類時,才將處分價格與原始成本的差額,計入當年度盈餘課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若要適用這項遞延認列規定,必須在申報時詳實揭露相關資訊,並備妥必要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報告,以證明該金融工具的持有、評價及處分情形,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申報案件中,列報A跟B公司兩家CFC,並主張將未實現FVPL評價利益分別為2,800萬元、6,300萬元予以減除。不過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會計師查核資料,因此被認定不符適用條件,遭否准遞延認列,並補稅1,820萬元。
此制度是為了避免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不分配,藉此避稅。不過,CFC持有FVPL,短期損益波動較大,卻須計稅,財部2023年已放寬規定,給予納稅人選擇權,可選擇延後將這類資產損益列入CFC盈餘,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反映真實損益。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91223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今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新取得自住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三戶內等要件,記得在3月23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
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一間房屋,且今年期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台北市為例為267萬4,200元)以下,還可享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
北市稅處舉例,王小姐新取得台北市房屋,符合自住要件,並於3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如逾期提出申請,當期就只能按非自住房屋稅率(3.2%至4.8%)課稅,次年期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假設王小姐自住用房屋稅額為3,000元,若未如期提出申請,按稅率3.2%課徵房屋稅8,000元,稅額是2.6倍以上。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83723
2026/03/13 11:53文/記者張瀞勻
不少家長為了讓孩子順利就讀心儀學校,會將戶籍設在學區內的親友住家,俗稱「借戶口」。不過也有民眾擔心,若讓親友寄放戶籍,是否會影響房屋原本適用的自住房屋稅率。對此,市場人士指出,只要房屋確實作自住使用且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單純提供親友設籍,通常不會影響自住房屋稅率的適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說明,若房屋確實作為自住使用,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任一人已設立戶籍,即使同時有親友寄放戶籍,仍可維持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不會因此被認定為非自住房屋。
財稅局表示,目前房屋稅規定為,房屋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實際居住使用,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若僅因子女就學需求而「借戶口」,且沒有租賃關係,民眾可填寫「設籍人無租賃關係聲明書」或「房屋所有人無租賃關係聲明書」提供給稅務機關,仍可維持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不過,財稅局也提醒,房屋稅新制已將「設籍」列為自住房屋的重要條件之一。若房屋未設立戶籍,即使實際居住,也可能被認定為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將提高至2.6%至4.8%,與自住房屋稅率1%或1.2%相比,稅負可能增加兩倍以上。
因此,市場人士建議,民眾可先檢視名下房屋是否已完成戶籍登記,確保符合自住房屋認定條件。財稅局也提醒,若尚未設立戶籍,應於115年3月22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因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3日),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7190
依《證交稅條例》規定,只要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例如券商)或買受人在買賣交割當日,依照每次成交價格一定稅率(公司發行股票為千分之3)代徵證交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的未上市公司,股東A君將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萬股出售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萬元,依照千分之3稅率課徵證交稅5.4萬元,但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證交稅3萬元。
國稅局查獲短漏代徵證交稅2.4萬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7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