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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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翁至威 2021-08-30 […]
經濟日報/翁至威 2021-08-30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子女,一樣要依法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父親將境外投資獲利從國外直接匯給兒子,想規避贈與稅,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持有的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應該申報並課徵贈與稅,包括動產、不動產等都屬於財產範圍,民眾傳承財富給子女,記得留意相關規定,若有贈與行為,應在30日內主動申報。
近期國稅局就查獲一案,一位甲君於2019年才剛成年,當年度就陸續取得某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達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甲君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無法提出投資證明。
國稅局認為,甲君剛成年,是否有能力從事如此鉅額投資值得懷疑,經過深入追查後發現,實際上投資這家境外公司的是甲君父親,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被國稅局查核,因此直接從國外公司帳戶分次匯款給兒子,想藉此規避贈與稅,但仍逃不過稅局法眼。
國稅局認定此案屬於贈與稅案件,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官員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依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而若是長年居住在境外的稅務居住者,若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一樣必須報繳贈與稅;除非是境外人士贈與境外財產,才不屬於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遺產稅也是一樣道理,只要我國境內遺產或我國國民遺產,都必須課稅。官員表示,過去也常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不慎漏報親人國外財產等情況,記得要仔細盤點逝世親人遺產,以免漏稅。
https://news.twhg.com.tw/re_news_details.php?ojb=49571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解釋,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除特定情況外,原則上不予認定,因此企業若要列報修繕費,同樣僅限已實現、已發生的支出。
另外,國稅局提醒,依規定,修繕費支出若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且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耐用年限超過兩年,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
何謂可增加原有資產價值的修繕費?國稅局舉例,像是室內配電設備換置、為了防水加築水泥圍牆等。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的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核定補徵的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5億元,國稅局查核發現,公司按月估列修繕費,在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支出合計約1億元;另外有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000萬元。
國稅局依規定調減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補稅高達2,700萬元,同時要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212388
2025/07/07 00:28:5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外銷業者,必須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首先要判斷類型屬於外銷貨物或外銷勞務,接著再分別依據貨品離岸價格,或勞務外匯結售等,備妥相對應證明。
高雄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離岸價格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證明文件必須備妥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填發的執據影本;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則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勞務方面,若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證明文件為該銀行填發的外匯證明文件;反之,若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則以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
國稅局分享納保官協助案例。甲公司經營手表、表帶、戒指等商品網路購物行業,2022年接受國外客戶網路下單,有部分商品委託跨境快遞物流公司報關出口及運送商品至國外。
甲公司因已收取貨款,為節省快遞運費、降低成本,因此委託快遞業者不發給執據等文件方式,並以「樣品」方式報關出口。
甲公司在作業期間,開立「應稅」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也就是將「零稅率」的外銷貨物多繳5%的營業稅。
從甲公司狀況來看,主要是國外買受人網路下單及網路付款,接著出貨並開立應稅發票,後續由快遞公司報關運送商品至國外買受人。
納保官審酌快遞公司提示有爭議的銷售額報關出口的全部執據影本,甲公司所外銷貨物零稅率的相關證明文件,確認均已符合營業稅相關規定,最終才確認甲公司主張外銷貨物營業稅零稅率應屬有理。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85470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現寫錯品名、金額等錯誤,但發票已經追不回時,每年有三次機會,若超過三次,將會被依法裁罰,因此提醒商家仍應從源頭控管,減少錯誤。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錯發票,一定要依規定辦理,尤其要先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與扣抵聯,才可作廢處理,切勿在未取得發票原件,甚至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就逕自作廢,否則不僅違反規定,還可能引發買賣糾紛甚至受罰。
國稅局表示,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若統一發票記載內容有誤,應先將原發票的收執聯與扣抵聯加註「作廢」字樣,並貼回存根聯,之後再開立一張正確的新發票交付買受人。
若為電子發票,也要收回已列印的發票證明聯並註明作廢,同時依規定期限將作廢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此外,在營業稅申報時,也應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中清楚註明作廢內容,以確保資料一致。
若買受人是一般消費者,並未留下聯絡資訊,導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營業人也不可擅自將發票作廢,應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提出說明錯誤原因、提供正確金額與相關資料,例如發票類別、字軌號碼、錯誤說明及佐證文件等,只要尚未被檢舉、也未遭稅務人員查核,就有機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申請免罰處理,更正後,仍須依正確銷售額完成申報。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若一年內有三次以上同類錯誤行為,將喪失免罰資格,可能被依法裁罰,因此仍應從源頭控管,減少錯誤。
國稅局強調,發票一經開立便屬正式憑證,營業人不可掉以輕心,應養成詳加核對內容的習慣,若需作廢或更正,也務必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稅務爭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5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