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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在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移,除了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依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另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也都視為銷售貨物。

 

北區國稅局指出,視為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同樣也須開立發票。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9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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