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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設籍都沒變 過戶後地價稅竟有2種稅率?問題出在「這一步」

2026/08/13 18:22    文/記者朱語蕎

房屋沒有改作他用、設籍也沒變,土地持分一過戶,地價稅卻可能出現不同稅率!有民眾詢問,原本自己和兄弟共同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後來兄弟將持分過戶登記給自己,在取得全部所有權後,卻發現土地只有一半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對此,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原本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若日後從其他共有人手中取得持分,即使地上建物仍作住宅使用、設籍情形也沒有改變,新取得的持分仍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原本自己和弟弟共同持有自用住宅土地,後來弟弟將持分過戶登記給自己,取得全部所有權後,卻發現土地只有一半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有數人時,如果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自其他共有人,例如配偶或兄弟姊妹取得持分、增加所有權時,即使土地及建物的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仍須重新申請。

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後,原本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無法直接延續適用於新取得的持分,因此,增加持分的所有權人如果未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就可能導致同一筆土地出現2種不同稅率的情況,也就是原持分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新取得的持分未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表示,這種情況與地上房屋是否持續作住宅使用,以及設籍人有沒有變動無關,主要是因為土地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當原本的共有人取得其他持分後,新的土地持分仍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後,符合規定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只要土地所有權移轉,原本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若要讓新取得的持分也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就應注意當年9月22日前的申請期限,並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因未重新申請,造成同一筆土地部分面積適用優惠稅率、部分面積適用其他稅率的情況。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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