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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改自住宅 可申請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地價稅開徵前,不少民眾發現,名下土地雖已改為住家用途,但稅單上卻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台中稅務局提醒,如果土地曾作為商號或營業場所使用,就算後來停業、註銷或遷出,也不會自動改列為自用住宅用地,必須主動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根據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同時符合兩條件,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該地設有戶籍;二是該土地上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只要有部分空間曾作為營業用途,如設有店面、商號或診所等,即便目前已不使用,也不會自動調整為自用稅率。

稅務局提醒,若房屋已不再供營業或出租,土地所有人可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用途申請,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當年度才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將自次年起生效。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87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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