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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喪失離職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但如果在持有期間有出租情形,則不適用。

 

北區國稅局解釋,財政部曾公告,員工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適用房地合一稅率20%,適用要件為個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情況,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

 

舉例來說,納稅人王小姐(化名)2023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但在2024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220萬元,並依照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萬元。

 

但國稅局發現王小姐持有房地期間在兩年內,適用稅率45%,核定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99萬元,補稅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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