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6-09-30
王小姐來電詢問,在郵局購買的印花稅票若未使用,是否可向郵局或財政稅務局申請退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檢附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未使用的印花稅票,並非屬溢繳稅款情形,因此無法申請退稅。
財稅局提醒,請民眾不要大量購買或囤積印花稅票,以免日後因未使用而無法退還稅款。建議多加利用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僅可避免未使用印花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擾,也能降低因短漏貼花或銷花不符規定而受罰的風險。
財稅局表示,民眾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 , 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或可申請帳號核准後免憑證登入,並連結PayTax網路繳稅服務完成線上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方便又省時,歡迎多加利用。
發稿人: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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