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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優稅 留意投資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可享有租稅優惠,但在適用這項優惠時,應留意「投資日」認定,並非以付款日為準。

 

為鼓勵企業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產創條例規定,公司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用於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達100萬元,可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降低未分配盈餘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有四種常見的投資日認定。首先是「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過戶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其次是「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第三是「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第四是「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若是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創條例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萬元,經審核相關文件,其中一筆購置供生產用機械設備金額90萬元,出貨單日期載明2022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並經甲公司簽章收貨。

 

雖公司提供支付設備款的匯款日為2023年1月10日,但依規定購置軟硬體設備,其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因該機械設備交貨日期為2022年12月20日,並非以2022年盈餘所進行的實質投資,不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投資之規定,遭國稅局剔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1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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