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台中稅務局舉例,轄區內王先生(化名)前年購買一棟房屋,但去年申請財產清單卻沒有這棟建物,一度以為自己遇到詐騙,後續向國稅局求助後才發現,原來他購買的是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未申報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至今還是原所有人。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應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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