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NEWS
2026/02/24 01:50:3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日前已生效,將於明年元旦起適用,其中支付股利、利息與權利金可適用10%較低扣繳稅率,特定利息支付可適用免稅,專家分析,新約將有助降低雙邊跨境貿易投資障礙,提供更優質租稅環境。
財政部指出,台星所得稅協定新約是在去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新協定日前已生效,自明年元旦起適用。財政部表示,新約適用於明年元旦起應付就源扣繳、或其他從明年開始課稅期間的所得。
勤業眾信國際租稅負責人徐有德分析,在新加坡現行法規下,新加坡居住者給付利息及權利金給海外非居住者時,適用的新加坡扣繳稅率可能為10%至17%,在台星所得稅協定新約生效適用後,利息扣繳稅負將降低為10%,或特定利息免稅,權利金也將降低為10%。
因此,台商未來獲取新加坡居住者支付利息或權利金時,可考量透過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來降低新加坡的扣繳稅款。且須注意,若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產生溢繳海外稅額時,將無法在台灣申報扣抵。
勤業眾信國際租稅資深會計師許嘉銘說明,舊版台星所得稅協定並未提供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機制,在新約中已經納入,可讓台商企業未來遭遇新加坡稅局移轉訂價查核時,可以因應情況適時提出相對應調整。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指出,台星租稅新約提供跨境支付股利、利息與權利金更為簡便、完整及有利的租稅條件,也賦予集團管理服務費支付能享有與其他協定相同免稅待遇。
陳志愷表示,此次新約簽署是為了順應近年國際稅制發展,促使協定更加符合國際組織標準,納稅人可檢視目前支付至新加坡股利、利息、權利金與管理服務費的稅負適用情形,以在新約明年上路時順利接軌,充分發揮節稅效益。
台星所得稅協定新約將自明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的稅款,新約適用於2027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2027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原協定則將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台灣與新加坡經貿往來密切,依國際貿易署統計,2025年新加坡為我國第八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台商赴星投資約325億美元,星商來台投資約127億美元。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40096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增稅,徵收前移轉也同樣應為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因此適用免徵土增稅的土地,必須符合「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設保留地,且該公設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為要件,若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增稅可減徵40%。
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設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1953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發現最常犯的錯誤就是「申報時點」,提醒營業人要留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高雄國稅局指出,進出口貿易業者一定要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以外銷貨物的業者,若是報經海關出口者,申報所屬期別為報關日;若是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也就是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申報所屬期別為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至於外銷勞務的業者,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申報所屬期別為收款日。
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發現最常犯的錯誤就是「申報時點」,提醒營業人要留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高雄國稅局指出,進出口貿易業者一定要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以外銷貨物的業者,若是報經海關出口者,申報所屬期別為報關日;若是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也就是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申報所屬期別為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至於外銷勞務的業者,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申報所屬期別為收款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09485
投資抵減優惠主要是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可針對當年度研發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金額,以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國稅局強調,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舉例來說,甲公司申報2023年營所稅時,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後,列報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6,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所稅,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
但國稅局查核發現,研發成果是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依照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研發收入自研發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可抵減稅額0元,後續也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297326